您好,关于您提到的“工伤过了三十天再提交材料怎么办”的问题,我可以给您详细解答一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在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不过,如果遇到特殊情况,这个申请时限是可以经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后适当延长的。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规定的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那么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是有权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所以,即使您已经过了最初的30天提交材料期限,但只要在1年的有效期内,您或者您的近亲属、工会组织仍然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不过,为了确保申请的顺利进行,建议您尽快准备相关材料,并咨询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具体要求和流程,以便及时、准确地完成申请。
希望这个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者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