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体用人单位是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机构。这些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负有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如果单位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并且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就可能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在具体认定时,还需考虑以下几个要点:
单位范围广泛:不仅限于传统的公司和企业,还包括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只要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并负有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都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支付义务明确:单位作为合法注册的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
主观故意要求: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必须是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的不支付行为会产生劳动者不能及时得到报酬的社会危害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发生。
政府责令支付:单位在收到政府有关部门的责令支付通知后,仍然拒绝支付劳动报酬,是构成本罪的重要条件之一。
综上所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体用人单位范围广泛,只要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并负有支付义务,都可能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而构成犯罪。因此,各单位应严格遵守劳动法规,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避免触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