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犯杀人后打电话报警又手机关机,是否属于自首,需依据具体情形判定。
自首的认定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若杀人者报警时,主观上有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接受法律制裁的意愿,且客观上没有阻碍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行为,如留在现场等待警察到来,就可能构成自动投案。同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杀人行为,包括作案动机、手段、过程等关键信息,不隐瞒、不歪曲事实,便符合如实供述的要求,可认定为自首。
然而,在本案例中,杀人犯在报警后手机关机,这一行为可能表明其并没有完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或者有意逃避法律制裁。如果关机是为了逃避警方的追捕或者后续的调查,那么这一行为就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
因此,要判断杀人犯杀人后打电话报警又手机关机是否属于自首,需要综合考虑其报警时的主观意愿、报警后的行为表现以及到案后是否如实供述等因素。如果其报警后确实有接受法律制裁的意愿,且后续行为也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那么可以认定为自首;反之,则不能认定为自首。
总之,每个案件都有其独特性和复杂性,在实际案件中是否构成自首,还需结合具体案情和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如果您或他人面临此类情况,建议尽快向我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