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将总公司和子公司一同仲裁。在劳动工伤或合同纠纷中,若你一直在总公司工作,但合同却与子公司签订,这涉及到劳动关系的实际履行与合同签订主体不一致的情况。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劳动关系认定:
-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并不完全依赖于书面合同的签订,而是要看实际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管理关系等因素。
- 如果你实际上在总公司工作,接受总公司的管理,且工作内容是总公司业务的一部分,那么即使合同是与子公司签订的,也可能被认定为与总公司存在实际的劳动关系。
仲裁主体的确定:
- 在劳动仲裁中,仲裁主体的确定主要依据是劳动关系的实际存在。
- 如果能够证明你与总公司之间存在实际的劳动关系,那么将总公司和子公司一同作为仲裁被申请人是有合理依据的。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劳动仲裁机构在受理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劳动关系的实际情况,包括工作地点、工作内容、管理关系等因素,来确定仲裁主体。
仲裁申请的建议:
- 在提交仲裁申请时,建议详细陈述你的工作情况、与总公司和子公司的关系,并提供相关证据,如工作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管理关系证明等。
- 同时,明确指出你认为总公司和子公司都应作为仲裁被申请人的理由,并请求仲裁机构依法进行裁决。
综上所述,如果你一直在总公司工作,但合同却与子公司签订,且能够证明与总公司之间存在实际的劳动关系,那么是可以将总公司和子公司一同作为仲裁被申请人的。在申请仲裁时,请务必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如果你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