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拍卖公告中要求一切税由买受人承担是不合法的。以下是详细分析:
法律法规依据:
-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即单位或个人发生经济行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则该单位或个人属于法定的纳税人,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也明确规定,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
最高院及税务总局的态度:
- 最高人民法院和税务总局均明确赞同税费应由相应主体各自承担的做法,并严禁在拍卖公告中要求买受人概括承担全部税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房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也强调,要切实将交易税费依法各自承担规则落实到位,禁止在拍卖公告中载明“当次交易税费由买受人概括承担”或类似内容。
实际案例支持:
- 在实际案例中,如《林X、深圳市鼎隆投资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中,广东高院也认为,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处置财产时,涉及因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相应主体应分别承担各自部分税费。
综上所述,法院拍卖公告中要求一切税由买受人承担是不符合法律法规的,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和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在司法拍卖中,税费应由相应主体依法各自承担。如果您遇到此类情况,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要求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