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案件发现后超过2年才立案”这一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行政案件的立案时效与刑事案件的追诉时效是不同的法律概念,它们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法律领域,并有着不同的规定。
对于行政案件而言,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立案时效”规定,即并没有规定发现行政违法行为后必须在多长时间内立案。行政案件的立案主要依赖于行政机关的执法程序和效率,以及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因此,如果行政案件在发现后超过2年才立案,这并不直接违反任何法律规定。
然而,虽然行政案件没有明确的立案时效,但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仍需遵循一定的时效原则,以确保执法的公正性和效率。这些原则可能包括及时调查、及时取证、及时作出行政决定等。如果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拖延或不当行为,可能会导致行政决定的无效或被撤销。
此外,对于某些特定的行政违法行为,法律可能规定了特定的处理期限或程序。例如,对于某些需要听证或复议的行政决定,法律可能规定了提出听证或复议的期限。在这些情况下,如果当事人超过了规定的期限,可能会丧失提出听证或复议的权利。
综上所述,行政案件发现后超过2年才立案并不直接违反法律规定,但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仍需遵循一定的时效原则和程序要求。如果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立案行为有异议,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建议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加强时效管理,提高执法效率,确保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