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 不是违纪 如何界定及时-韩莹律师|法行宝
2025-08-09 合同纠纷

关于“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如何界定‘及时’”这一问题,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答:

结论前置

“及时退还”并非单纯的时间概念,而是指行为人收受他人财物后,主观上确有归还的意思,并在合理的时间内,且没有因自身或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等外部因素影响下,主动退还所收财物的行为。

详细解释

  1. 主观意愿:

    • 行为人必须主观上确有归还财物的意思,而非被迫或为了掩饰犯罪而退还。
    • 可以通过行为人的言行、退还财物的态度以及退还过程中的行为表现来判断其主观意愿。
  2. 时间因素:

    • “及时”并不等同于“立即”,而是指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退还财物。
    • 合理时间的判断需结合具体案情,考虑行为人收受财物后的行为表现、退还财物的难易程度以及是否存在客观障碍等因素。
    • 例如,如果行为人收受财物后,因客观原因(如出差、生病等)暂时无法退还,但在障碍消除后立即退还,仍可视为“及时退还”。
  3. 客观行为:

    • 行为人必须有实际退还财物的行为,而非仅仅口头表示要退还。
    • 退还行为应该是持续的、积极的,而非消极的、拖延的。
    • 如果行为人收受财物后,长时间未退还,且没有合理的解释或证据支持其有退还的意愿和行为,则不能认定为“及时退还”。
  4. 排除情形:

    • 因索贿而收受的财物,由于行为人主观上已有受贿的故意,因此不存在“及时退还”的问题。
    • 因自身或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财物的,也不属于“及时退还”。

法律依据

根据200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这一规定为“及时退还”提供了法律依据。

实例说明

假设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在某次公务活动中收受了请托人乙的财物,但随后甲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构成受贿,于是在收受财物后的第二天,甲主动将财物退还给了乙。在这个例子中,甲主观上有归还财物的意思,并在合理的时间内(第二天)主动退还了财物,因此可以认定为“及时退还”。

综上所述,“及时退还”的界定需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意愿、时间因素、客观行为以及排除情形等多个方面。在具体案件中,应根据案情和证据进行具体分析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