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没有跟原告有生意来往 原告起诉名称又和被告送货单名称不一致的话 起诉公-陈俊律师|法行宝
2025-08-08 公司事务

针对您提出的问题,即“公司没有跟原告有生意来往,且原告起诉的名称又和被告送货单名称不一致”的情况,以下是我的详细解答:

首先,明确结论: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作为被告)有可能基于与原告无业务往来以及原告起诉名称与被告送货单名称不一致这两点进行抗辩,但具体抗辩能否成立,还需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和证据进行综合分析。

接下来,分角度详细分析:

  1. 无业务往来抗辩:

    • 如果公司确实没有与原告发生过任何业务往来,那么可以基于这一点进行抗辩。公司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或其他业务往来,如往来邮件、聊天记录、财务记录等。
    • 如果抗辩成立,法院可能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原告无法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或业务往来。
  2. 名称不一致抗辩:

    • 原告起诉的名称与被告送货单上的名称不一致,这一点也可能成为被告抗辩的依据。公司需要仔细核对送货单上的名称与原告起诉时使用的名称,确保两者确实存在不一致。
    • 如果名称不一致且原告无法证明两者为同一主体,那么被告可以主张原告起诉的主体错误,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或判决被告不承担责任。
    •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原告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名称不一致是由于笔误、简称或其他合理原因导致的,且能够证明其与被告之间的实际业务往来,那么这一抗辩可能无法成立。

综合建议:

  • 公司应尽快收集并整理与原告无业务往来的相关证据,以及送货单名称与原告起诉名称不一致的证据。
  • 在收到法院传票或起诉状后,及时委托专业律师进行应诉准备,确保抗辩理由的充分性和有效性。
  • 在庭审过程中,积极向法院陈述抗辩理由,并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