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公司送货,货款没给我起诉经办人还是公司-曲运超律师|法行宝
2025-09-02 公司事务

给公司送货,货款没给,应当起诉公司而非经办人。具体分析如下:

一. 合同相对性原则

  1.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即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法律依据。
  2. 具体分析:在给公司送货的情境中,你作为卖方,与公司作为买方,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经办人只是代表公司与你进行交易,其个人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因此,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你应当起诉公司,要求公司支付货款。

二. 经办人的角色

  1. 经办人定位:经办人在交易中通常只是公司的代表或员工,负责具体的交易事务。他们并不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这一义务应由公司承担。
  2. 实例说明:例如,你向一家超市供货,超市的采购员作为经办人与你接洽并签订合同。但当你未收到货款时,你不能起诉采购员个人,而应起诉超市这个法人实体。

三. 起诉公司的法律依据

  1. 法律依据:除了上述《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外,还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公司未支付货款,即违反了买卖合同中的付款义务,你作为卖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我建议你起诉公司而非经办人,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如有进一步需要,你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