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规定主要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实施条例。具体来说:
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等情形,均属于劳动合同终止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也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这包括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过错解除合同、用人单位提前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合同、用人单位依照规定裁减人员等情形。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样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其他情形:还包括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以及劳动者本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此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也可能被认定为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综上所述,“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一个涉及多个法律条款和情形的概念,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实施条例的规定。如果你在这方面有具体的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