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 低价中标 高价结算 的违规依据及法条-周亚东律师|法行宝
2025-08-07 合同纠纷

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违规依据及法条主要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及其相关实施条例。

违规依据

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违规行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投标人在投标时以低价中标,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通过各种手段寻求高价结算,这种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招标人的利益。

  2. 破坏市场竞争秩序: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行为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使得一些报价合理、实力雄厚的企业被拒之门外,无法参与公平竞争。

  3. 增加审计风险:在工程结算时,如果实际结算价格远高于中标价格,将给政府投资结算审计带来风险,审减额大、审减率高,且会商难度大、时间长。

相关法条

虽然《招投标法》中并未直接规定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具体法律责任,但以下法条为处理此类违规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1. 《招投标法》第三条:规定了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强调了招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行为违背了这一原则。

  2. 《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低价中标后,如果中标人试图通过高价结算来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将违反此规定。

  3. 《招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了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这一条款为处理低价中标高价结算行为提供了处罚依据。

综上所述,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违规行为违反了《招投标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及合同订立的相关规定。在处理此类违规行为时,可以依据《招投标法》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罚和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