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确认劳动关系不需要仲裁前置。
在我国,劳动仲裁通常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即仲裁前置。但确认劳动关系这一特定事项,并不需要先经过劳动仲裁裁决程序。社保部门等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劳动关系有权予以直接确认,并据此作出处理决定,这属于其职权范围,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这样的处理方式也符合行政效率的原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一致。
具体来说,根据《劳动法》第九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就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这意味着,在某些情况下,劳动者可以直接向相关部门申请确认劳动关系,而无需先通过劳动仲裁程序。
因此,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劳动关系存在争议,劳动者可以选择直接向社保部门等行政机关申请确认劳动关系,而无需先经过劳动仲裁。当然,如果劳动者对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仍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