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经拍卖后流拍且执行债权人不接受抵债 第三人申请以流拍价购买的 法院是否可以-贺飞达律师|法行宝
2025-08-06 经济纠纷

财产经拍卖后流拍且执行债权人不接受抵债,第三人申请以流拍价购买的,法院可以准许。

在执行程序中,若被执行人的财产经过法定拍卖程序流拍,且执行债权人不同意以该财产抵债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的相关规定,第三人可以以流拍价格购买该财产。这一规定旨在平衡各方利益,提高执行效率,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

具体来说,当财产经过拍卖流拍后,且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以物抵债时,法院可以考虑第三人的购买申请。第三人需以流拍价格提出购买申请,并经过法院的审查和批准。如果第三人的购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其他优先受偿权等障碍,法院可以裁定将流拍财产按拍卖保留价出售给第三人。

这一做法不仅有助于加快财产的变现速度,提高执行效率,还能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最大程度的清偿。同时,也避免了因财产长期无法变现而导致的资源浪费和执行程序的拖延。

综上所述,财产经拍卖后流拍且执行债权人不接受抵债时,第三人申请以流拍价购买的,法院可以依法准许。这一规定既符合法律精神,也体现了执行程序中的善意文明执行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