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管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在特定情况下公司是可以辞退该员工的。具体来说: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就包括“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这一情形。
具体判定:
案例说明:以连城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为例,仓管员谢某因疏忽大意,既未与生产部门沟通也未与销售部门认真核对,擅自涂改订单号并扣下一箱货未发,造成公司重大财产损失。最终,法院认为谢某的行为构成了严重失职,并给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支持了公司解除与谢某的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决定。
综上所述,仓管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在达到“严重失职”和“重大损害”的标准时,公司是可以依法辞退该员工的。但公司在辞退员工时,必须要有合法且合理的依据,并确保辞退行为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因违法辞退而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如果你在这方面有具体的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建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