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现股东未出资,是否可以只起诉历史股东为现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答案是: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只起诉应承担连带责任的历史股东。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如果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其他已经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可以起诉不出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并可以要求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在历史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公司或已出资股东有权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如果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这表明,未出资的股东需要对其未出资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现股东未出资,且历史股东对此负有连带责任(如作为发起人、共同出资人等),那么公司或已出资股东可以选择只起诉历史股东,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选择需要基于具体的法律事实和证据,以及法院对案件的具体审理和判断。
综上所述,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只起诉应承担连带责任的历史股东为现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具体是否可以这样做,还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院的判断来确定。如果您有相关的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