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提出的“退休后可追究以前的年休吗”的问题,以下是我的详细解答:
首先,明确一点,职工在退休当年是有权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这一权益受到《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法律保护。法律并未将当年退休人员排除在年休假待遇之外,只要职工在退休前连续工作1年以上,且未休满应休的年休假,就有权在退休当年享受按照工作时间折算的带薪年休假。
关于年休假的折算方法,是根据职工在退休当年已在本单位工作过的日历天数来计算的。具体折算公式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这样,职工可以根据实际工作时间获得相应比例的年休假。
如果单位在职工退休前未安排其休满应休的年休假,或者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那么职工在退休后是有权追究的。单位应当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这里的日工资收入的300%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综上所述,退休后可追究以前的年休,但具体能追究的年休假天数和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需要根据职工在退休当年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单位的安排来确定。如果单位存在未安排休假或未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情况,职工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