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在厂家未按合同日期发货,但后期经过你同意又继续发货的情况下,一般视为双方对原合同发货时间进行了变更,你通常难以再追究厂家原合同约定的发货时间的违约责任。但如果你有证据证明同意延期发货时附带了其他条件,而厂家未满足这些条件,你仍然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分析说明:
合同变更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在这个案例中,厂家未按时发货后,你作为买方同意了继续发货,这实际上可以视为双方对原合同中的发货时间进行了变更。因此,从你同意继续发货的那一刻起,原合同中的发货时间条款就不再适用,你难以再基于该条款追究厂家的违约责任。
附条件的同意:如果你的同意是附条件的,比如你同意延期发货但要求厂家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或者提供其他补偿,并且这些条件在双方的沟通中得到了明确,那么厂家在未按这些条件履行的情况下,你仍然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这需要你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双方达成了这样的附条件协议。
违约责任的承担:如果确实存在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具体承担何种责任,需要根据违约行为的性质、影响以及双方合同的约定来确定。
行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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