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退休工作的规定,主要涉及到退休的准备工作、正常办理的程序、暂时留任与暂缓办理、延长退休年龄、退休费标准、返聘等多个方面。以下是对这些方面的详细阐述:
退休的准备工作:
- 各单位人事部门需提前将达到退休年龄人员的名单报备案,并提前通知其所在工作部门,不再安排新的较长期的工作项目。
- 要提前做出各级领导与退休人员谈话的计划,提前通知本人,使之做好思想准备。
正常办理的程序:
- 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处以下(含处级)党政干部、专业干部和工人,不需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办完有关手续后,改按退休工资计发,不再列为在编人员。
- 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司局级干部,凡不再继续留任的,先免去职务后,再办理退休手续。
暂时留任与暂缓办理:
- 对司局级干部中少数确因工作需要暂时留任的,经批准可以留任,但留任时间一般不应超过一年。
- 担任过特定职务或艺术上、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享有很高声誉的杰出高级专家,经批准,可以暂缓退休。
延长退休年龄:
- 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
- 延长退休年龄有具体的比例限制和最高期限。
退休费标准:
- 具备特定条件的高级专业人员,其退休费可按原工资额的百分之百发给。
- 对有重大贡献的专业人员、干部和工人,退休费标准可适当提高。
返聘:
- 已退休的少数高级专业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本人自愿,身体尚能坚持正常工作,经批准,可由需用单位进行返聘。
- 返聘人员在受聘期间除退休费照发外,可发给一定数额的聘用金。
审批权限: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离退休工作的正常化、制度化,保障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促进新老干部的正常交替。如果您有具体的离退休相关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我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