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马肉冒充驴肉销售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分析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若销售金额达到一定数额,即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具体到以马肉冒充驴肉销售的行为,该行为属于“以假充真”的范畴,即销售者明知所销售的是马肉,却故意将其冒充为驴肉进行销售,欺骗消费者,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且若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即满足该罪的构成要件。
例如,张某明知某有限公司销售的“驴肉”是马肉和骡子肉混煮的情况下仍然购进,并以“驴肉”的名义销售给散客,销售金额达14.7万元,非法获利1.7万元。张某的行为被法院依法认定为销售伪劣产品罪,并受到了相应的刑事处罚。类似地,常某和王某也因以马肉冒充驴肉销售的行为被法院判处销售伪劣产品罪。
因此,以马肉冒充驴肉销售的行为,若销售金额达到法定标准,即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于此类行为,法律将给予严厉的制裁,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议商家诚信经营,遵守法律法规,切勿因小失大,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