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用证件属于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行为。
具体分析如下: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2000年3月23日起施行,2015年5月4日修订并施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此可见,出租资质证书是被明确禁止的行为,并会被视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一种表现形式。这种行为不仅会导致资质证书被作废和收回,还可能面临罚款的处罚。
因此,建议企业或个人在经营活动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以免触犯法律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有任何关于资质证书的问题或疑虑,应及时咨询相关部门或专业律师,以确保合法合规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