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撕豆干铝超标,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具体条款内容如下: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因此,手撕豆干铝超标属于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形,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如有相关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