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经营者一年三次过期解读-康怡律师|法行宝
2025-08-02 侵权纠纷

关于您提出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中“经营者一年三次过期”的解读问题,以下是我为您提供的详细、清晰的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具体内容。该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这是一条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者屡次违法可以增加处罚的规定。

接下来,我们逐一解析这条规定的关键点:

  1. “一年内”的时间界定:

    • 根据相关部门的答复,“一年内”通常指的是以第一次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生效之日与又实施相应行为之日的时间间隔计算确定,即365日或者366日。例如,如果某食品生产经营者在2024年10月1日受到某一项处罚,那么回溯前两次相同性质违法行为的时间段,应该是从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
  2. “累计三次”的含义:

    • 这里的“累计三次”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上述定义的一年内,有三次因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而受到处罚的违法行为。这三次处罚必须是因为违反本法规定而受到的,且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工具、设备、物品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的处罚。
  3. 处罚措施:

    • 当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受到上述处罚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将责令其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这是一种严厉的处罚措施,旨在确保食品生产经营者能够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规,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

综上所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中的“经营者一年三次过期”应理解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以第一次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生效之日为起点计算的一年时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而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将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这一规定旨在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管,确保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