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可以成为枉法仲裁罪的主体。以下是对这一结论的详细解释:
立法目的分析:
- 《刑法修正案(六)》增设了枉法仲裁罪,旨在打击、防范与枉法裁判在本质上极其相似的枉法仲裁行为。
- 劳动仲裁具有准司法属性,被动、居中、独立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纠纷,因此也应当成为枉法仲裁罪调整的范围。
侵害法益分析:
- 枉法仲裁行为侵害了正常的仲裁秩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仲裁机构的形象及公信力。
劳动仲裁与民商事仲裁的相似性:
- 劳动仲裁在具体操作上与民商事仲裁无异,包括仲裁人员的聘请、裁决意见的做出、当事人享有的权利等方面。
- 因此,从这一角度看,劳动仲裁的仲裁员也应当属于枉法仲裁罪的主体。
枉法调解行为的纳入:
- 劳动仲裁中的调解属于仲裁活动的一部分,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枉法调解的本质与枉法裁决相同,都是仲裁员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的有损当事人正当合法权益的枉法行为。
- 因此,劳动仲裁中的枉法调解行为也应纳入枉法仲裁罪的规制范围。
综上所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在履行仲裁职责时,如果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裁决或调解,且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枉法仲裁罪。如果你在这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