枉法仲裁罪行为如何认定-杨勇律师|法行宝
2026-04-30 刑事辩护

枉法仲裁罪的认定主要从构成要件和“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两方面进行,以下为你详细阐述:

枉法仲裁罪的构成要件

  1. 主体要件: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这涵盖了各类仲裁委员会(如劳动仲裁委员会、商事仲裁委员会等)的仲裁员及工作人员。他们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承担仲裁职责,是枉法仲裁罪的潜在犯罪主体。例如,在商事仲裁中,那些被当事人选定或仲裁机构指定的仲裁员,若实施枉法仲裁行为,就可能构成此罪。
  2. 主观要件:犯罪者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违背了事实和法律,但仍故意为之。过失不构成此罪,这强调了犯罪者的主观恶意。比如,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故意歪曲事实,对有充分证据证明的事实不予认定,或者故意曲解法律条文的含义,就是典型的故意行为。
  3.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仲裁机构的正常仲裁活动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仲裁作为纠纷解决的重要方式,要求仲裁人员公正、客观地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裁决。枉法仲裁行为破坏了这一公正性,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因枉法仲裁导致一方当事人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就侵犯了该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4. 客观要件:表现为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裁决,且情节严重。这包括但不限于对事实的歪曲、篡改,对法律的错误适用,以及给当事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影响仲裁机构公信力等后果。

“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情节严重”是枉法仲裁罪的重要构成要件,其认定需综合考量多个方面:

  1. 从仲裁结果的角度
    • 造成当事人重大经济损失,如损失金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或使企业陷入停产、倒闭困境,个人生活陷入极度困难等。例如,某企业因枉法仲裁裁决,被迫支付巨额赔偿,导致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经营,这就属于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情形。
    • 严重影响当事人的生产经营或生活,导致大规模上访、集会等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比如,因枉法仲裁引发众多当事人不满,他们集体上访,给社会秩序带来不良影响。
  2. 从枉法仲裁行为本身的角度
    • 多次实施枉法仲裁行为,通常三次及以上即被视为情节严重。如果仲裁员在一段时间内,多次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裁决,就表明其主观恶性较大,情节严重。
    • 采用伪造证据、威胁证人等恶劣手段进行枉法仲裁。这些手段严重破坏了仲裁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例如,仲裁员为了达到枉法裁决的目的,伪造关键证据,或者威胁证人作伪证,都属于恶劣手段。
    • 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请客送礼,为徇私情、私利而枉法裁决。仲裁员应当保持中立,公正裁决。如果私自会见当事人或代理人,接受他们的请客送礼,就可能影响裁决的公正性,为了私情、私利而枉法裁决,情节严重。
    • 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索贿受贿,徇私舞弊。仲裁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正确履行职责。如果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利用职务之便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就构成了枉法仲裁罪中的情节严重情形。
  3. 从社会影响的角度
    • 枉法仲裁结果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损害仲裁机构的声誉和公信力,导致业务量明显下降。例如,某起枉法仲裁案件被媒体广泛报道后,公众对仲裁机构的信任度降低,很多人不再选择该仲裁机构解决纠纷,导致其业务量大幅下降。
    • 枉法仲裁行为被媒体广泛报道,引起社会公众对仲裁机构的不信任和质疑。这会影响仲裁制度在社会中的形象和地位,破坏法治秩序。

法律依据及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的规定,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情节特别严重”可能包括造成当事人或其他人特别严重的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多次实施枉法仲裁行为,以及收受贿赂后实施枉法仲裁、明知自己患有严重疾病仍为了个人私利而故意枉法仲裁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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