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疑不起诉的决定并不绝对由检察长或检委会单独作出,而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复杂性以及检察院的内部规定来综合判定。
一般情况:
- 对于一般性的存疑不起诉案件,承办检察官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和审查。如果案件存在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等问题,且经过检察官的审慎考量后认为符合存疑不起诉的条件,那么检察官可以作出存疑不起诉的决定,并报请检察长批准。
特殊情况:
- 对于重大、复杂或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存疑不起诉案件,为了确保决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通常会提交检察委员会(检委会)进行讨论和决定。检委会是检察机关内部的决策机构,由多名具有丰富经验和专业知识的检察官组成,他们能够对案件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和讨论,并作出最终决策。
法律依据:
-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对于二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补充侦查的案件,若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经检察长批准或检委会讨论决定,可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一规定为存疑不起诉的决策过程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存疑不起诉的决定并非绝对由检察长或检委会单独作出,而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检察院的内部规定来综合判定。在一般情况下,承办检察官可以作出存疑不起诉的决定并报请检察长批准;而在特殊情况下,则需要提交检委会进行讨论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