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并不跟随管辖移送。以下是详细解释:
在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的指定和职责是由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来决定的。根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破产管理人由受理破产的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的同时指定,其职责包括接管债务人的财产、管理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等。
当破产案件的管辖发生移送时,通常是因为受理法院发现自己对案件没有管辖权,或者因为其他法定原因需要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这种管辖的移送并不涉及破产管理人的更换或移送。因为破产管理人的指定是基于受理法院的裁定,而管辖移送只是案件审理地点的变化,不影响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和身份。
因此,即使破产案件的管辖发生了移送,破产管理人仍然由最初受理破产的人民法院指定,并继续履行其职责,直到破产程序终结。当然,如果受理法院认为有必要更换破产管理人,可以依法进行更换,但这与管辖移送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综上所述,破产管理人并不跟随管辖移送,其职责和身份由受理破产的人民法院决定,并贯穿整个破产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