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同意执行标的 但事后被申请人又提起执行异议 法院能否受理-靳海波律师|法行宝
2025-08-02 行政纠纷

可以申请受理。对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同意执行标的,但事后被申请人又提起执行异议的情况,法院是可以受理的。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 执行异议的提出:

    • 在执行过程中,如果被申请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认为执行行为有违法律规定或执行标的存在争议,均有权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 即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执行前曾就执行标的达成一致,这并不影响被申请人在执行过程中提出异议的权利。
  2. 法院受理的条件:

    • 法院在受理执行异议时,主要审查异议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如异议的主体是否适格、异议的内容是否属于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异议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等。
    • 只要被申请人的执行异议符合上述条件,法院就应当依法受理,并进行审查。
  3. 执行异议的审查与处理:

    • 法院受理执行异议后,会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法院会听取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意见,审查相关证据,并依法作出裁定。
    • 如果裁定驳回异议,执行程序将继续进行;如果裁定支持异议,执行程序可能会中止或终结,具体取决于异议的内容和法院的裁定结果。

综上所述,即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事先同意执行标的,被申请人仍有权在执行过程中提出执行异议,并且法院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受理该异议。如果你对此类问题有进一步的疑问或需要更详细的法律建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