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占用公用场地出租 是不是根本性违约-孙晟律师|法行宝
2025-08-01 房产纠纷

物业占用公用场地出租属于根本性违约。

首先,从法律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这意味着,物业无权擅自占用这些公用场地进行出租等营利性活动。

其次,从合同关系上分析,物业与业主之间存在着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物业的职责是提供物业服务,维护小区的正常秩序和业主的合法权益。如果物业擅自占用公用场地出租,就违反了其与业主之间的合同约定,构成了违约行为。

进一步来说,这种违约行为是否构成根本性违约,需要看其是否影响了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根本期待和信赖。物业占用公用场地出租,不仅侵犯了业主的共有权利,还破坏了小区的公共秩序和居住环境。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物业的服务宗旨和合同约定,因此可以认定为根本性违约。

综上所述,物业占用公用场地出租属于根本性违约行为。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停止这种违约行为,恢复公用场地的原状,并赔偿因此给业主造成的损失。如果物业拒不改正,业主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