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地方能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两级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设区的市(含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是详细分析:
省级制定主体:
- 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
- 条件与程序:这些机关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且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需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后生效。
设区的市级制定主体:
- 主体:设区的市(包括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同样具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
- 条件与程序:它们可以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但这些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综上所述,普通地方能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两级分别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设区的市(含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这两级机关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既符合本地实际情况,又不与上级法律法规相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