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 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 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中未缴纳或-吴沅峰律师|法行宝
2025-03-21 行政纠纷

最高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主要规定了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法院可以追加其为被执行人。以下是对该法条的具体解读:

一. 法条原文及解读

  • 法条原文:“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解读:此条款明确指出了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如果被执行人是营利法人且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那么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变更或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这些主体需要在其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

二. 法条应用及实例

  1. 应用场景:该法条主要适用于公司债务执行案件。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其财产无法完全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据此条款申请追加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或发起人作为被执行人,以维护自身权益。
  2. 实例说明:假设A公司欠B公司货款100万元,经法院判决后,A公司仍无法清偿债务。B公司在执行过程中发现,A公司的股东C在设立公司时未足额缴纳出资。此时,B公司可以依据《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申请追加C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三. 法条意义及建议

  • 意义:此条款的规定有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债务的清偿。同时,也提醒股东或发起人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避免在未来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 建议:对于债权人而言,在执行过程中应仔细审查被执行公司的股东出资情况,如发现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或发起人,应及时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对于股东或发起人而言,应确保在公司设立或增资时足额缴纳出资,以避免未来可能承担的法律风险。

综上所述,最高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为债权人提供了在执行过程中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或发起人为被执行人的法律依据。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