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在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且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若股东存在未实缴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等情形,可以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以下是具体法律条款及操作要点:
一、股东未实缴或未足额缴纳出资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操作要点:
- 申请执行人需提供法院出具的终本裁定,证明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
- 调查股东的出资情况,确认股东是否未实缴或未足额缴纳出资。
- 提交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二、股东抽逃出资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操作要点:
- 调查股东是否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如虚构债务转移资金、通过关联交易抽回资本等。
- 收集相关证据,如银行转账记录、财务报表等,证明股东抽逃出资的事实。
- 提交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三、其他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情形
除了上述两种情形外,还有一些其他情况下也可以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例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
- 根据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在执行程序中,若被执行人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股东需自证财产独立,否则可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原股东在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转让股权,且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申请追加原股东为被执行人。
四、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程序
- 提交申请:申请执行人需向执行法院提交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 法院审查:执行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核实相关证据材料,并听取被申请追加股东的陈述和申辩。
- 作出裁定:执行法院会根据审查结果作出是否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裁定。若裁定追加,则股东需在指定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五、注意事项
- 证据充分: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时,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股东存在未实缴、抽逃出资等行为。
- 程序合规:需遵循法定程序提交申请、参加听证等,确保申请过程合法合规。
- 及时行动: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应及时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建议:若您遇到被执行单位股东没有完成实缴的情况,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了解具体法律条款和操作要点,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