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实缴注册资金 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可以吗-周燕君律师|法行宝
2026-07-05 公司事务

在执行程序中,未实缴注册资金的股东是否可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需分情况讨论:

  1. 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

    • 结论:若股东未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金额履行出资义务,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 法律依据: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股东应按期足额缴纳其认缴的出资额,否则需承担相应责任。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 股东抽逃出资

    • 结论:即使股东已实缴出资,但如果其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等方式抽逃出资,导致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仍可请求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 法律依据:《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否则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也支持在抽逃出资的情况下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3. 股东出资期限加速到期

    • 结论:在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若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未申请破产,或公司债务产生后股东会决议延长出资期限,债权人可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未届出资期限的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法律依据:根据相关法律精神,股东出资义务在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时应加速到期。这一原则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股东通过延长出资期限来逃避债务。
  4. 其他特殊情形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财产混同: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若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即存在财产混同情况,当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时,股东可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股权转让后的责任承担:如果股东在公司债务产生后转让股权,且受让人对此知道或应当知道,原股东可能因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而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同时,如果受让人也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同样可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法律建议:

  • 对于债权人而言,在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时,应充分收集证据证明股东存在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抽逃出资、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等情形。
  • 对于股东而言,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出资,避免抽逃出资等行为,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公司的正常运营。

可能后果:

  • 若债权人成功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股东将需要在其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抽逃出资等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 若股东被错误追加为被执行人,其有权依法提出异议和申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此过程中,股东可能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