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法律条款-黄一桂律师|法行宝
2026-04-29 公司事务

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依法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但需满足严格的法律条件。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析及常见情况:

一、法律依据及核心条款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

    •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

    •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可申请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 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常见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情形

  1. 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 股东未按公司章程规定足额缴纳出资,或只缴纳部分出资,且公司财产无法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2. 股东抽逃出资:

    • 股东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转出出资、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等方式抽逃出资,导致公司财产减少无法偿债时,债权人可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负责。
  3.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财产混同:

    • 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若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则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可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4. 公司解散时未依法清算:

    • 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无法进行清算,或股东在公司解散后未依法进行清算,导致公司财产流失、债务无法清偿的,债权人可申请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 股东恶意处置公司财产:

    • 公司解散后,股东如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或恶意处置公司财产,如隐匿、转移等,导致公司无足够财产偿债,债权人可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或恶意处置财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负责。

三、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程序

  1. 提交申请:

    • 申请人需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证明股东存在上述可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情形。
  2. 法院审查:

    • 执行法院受理后会进行形式审查,并可能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公开听证。对于涉及重大实体权利的追加申请,执行法院会特别谨慎处理。
  3. 裁定结果:

    • 经审查理由成立的,执行法院会裁定变更、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理由不成立的,则裁定驳回申请。若申请人对裁定不服,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四、法律建议

  1. 审查股东出资情况:

    • 债权人应首先审查公司股东的出资情况,包括是否足额缴纳出资、是否存在抽逃出资等情形。若发现股东存在上述问题,可依法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2. 考虑股东责任加速到期:

    •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若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债权人可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 注意一人公司股东财产独立性:

    • 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应特别注意股东是否能够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若不能证明,则可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4. 及时行使权利:

    • 若债权人的追加申请被驳回,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及时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