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需符合法定条件。以下是从不同角度对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法定条件的详细分析:
股东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
- 出资不实:指股东没有按照公司章程充分履行出资义务,却保留股东身份的行为,主要包括欠付出资、虚假出资、瑕疵出资三种类型。在注册资本实缴制下,若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应当缴纳出资而未实缴,申请执行人可依据相关法规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其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若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或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申请执行人也可请求追加未缴纳或未全部缴纳出资的原股东及继受股东为被执行人。
- 抽逃出资:指公司股东在公司成立后,违反公司法规定及公司章程约定,利用各种手段将其已缴纳出资的全部或部分公司资产非法转移为自己所有,而继续享有股东权利的行为。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且股东存在抽逃出资行为的,执行法院可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一人公司股东财产混同
- 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若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因为一人公司结构特殊,股东需证明财产分离,否则易被认定混同。
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
- 若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且股东在公司注销后无偿接受公司财产致使公司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接受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清算义务主体责任
- 若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在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需准备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股东存在上述法定情形,并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详细说明追加原因及事实,并附上证据材料。执行法院会审查申请,可能要求双方举证、质证等。若符合规定,将作出裁定追加。追加后,执行法院会对其采取冻结银行账户、扣押财产等措施,以实现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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