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用民事执行中追加变更若干问题第17条 19条规定追加被执行人-李剑敏律师|法行宝
2025-08-22 行政纠纷

在民事执行过程中,若需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中的第17条和第19条来追加被执行人,以下是一个清晰、详细、有深度的解答:

一、第17条和第19条的核心内容

  • 第17条:主要针对的是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存在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抽逃出资等情形,可以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

  • 第19条:虽然直接引用中未明确列出第19条的具体内容(通常该规定中第19条可能涉及其他特定情形下的追加,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等),但一般而言,它也是关于在特定条件下追加被执行人的规定。不过,就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常见情形而言,我们主要依据第17条以及类似第19条中可能涉及的财产混同等情形进行。

二、追加被执行人的具体步骤

  1. 收集证据:

    • 申请执行人需要收集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执行人的股东存在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抽逃出资等情形,或者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
  2. 提交申请:

    • 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明确请求追加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3. 法院审查:

    • 执行法院将组成合议庭对申请进行听证审查,必要时会进行调查核实。
    • 审查过程中,法院会综合考虑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证据以及被追加股东的抗辩意见。
  4. 作出裁定:

    • 若法院认为申请理由成立,将裁定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并要求其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责任。
    • 若申请理由不成立,法院将驳回申请。
  5. 救济途径:

    • 若申请人或被追加人对裁定不服,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

三、注意事项

  • 举证责任:申请执行人需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被追加股东符合法定情形。
  • 时效限制:复议申请需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提出,逾期将视为放弃权利。
  • 风险防范:对于企业或个人而言,在经营活动中应确保出资到位,避免财产混同等行为,以防范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风险。

四、实践建议

  • 在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前,建议申请执行人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确保申请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 若对法律程序不熟悉或证据收集存在困难,建议寻求专业律师的协助。

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中的第17条和类似第19条中可能涉及的情形来追加被执行人,需要申请执行人充分收集证据、提交申请,并遵循法院的审查程序。同时,也需要注意举证责任、时效限制等事项,以确保申请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