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的若干规定17条解读-梁俊景律师|法行宝
2025-07-31 行政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解读

核心结论:该条款规定了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

详细解读:

  1. 适用主体:

    • 本条款适用于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即公司、企业等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
  2. 执行条件:

    • 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这是启动变更、追加程序的前提条件。
  3. 可追加的对象:

    • 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指在公司设立或增资过程中,未按照约定或法定要求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
    • 出资人:在公司设立时投入资金或资产的人,包括但不限于发起人。
    • 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如果发起人未履行出资义务,其他发起人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4. 追加后的责任范围:

    • 被追加的股东、出资人或发起人需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这意味着,他们只需在其未出资的范围内对债务进行清偿,而无需承担超出此范围的责任。
  5. 申请程序:

    • 申请执行人需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出资证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以证明被追加人符合法定情形。
    • 执行法院将组成合议庭进行听证审查,并根据证据材料作出是否变更、追加的裁定。
  6. 救济途径:

    • 如果申请人或被追加人对裁定不服,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这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救济途径。

举例说明: 假设A公司欠B公司货款100万元,执行过程中发现A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经调查,发现A公司的股东C在公司设立时未足额缴纳出资,尚欠30万元。此时,B公司可依据本条款申请变更、追加C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未出资的30万元范围内对A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法律建议:

  • 对于债权人而言,应密切关注债务人的出资情况,一旦发现存在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应及时申请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以保障自身权益。
  • 对于股东而言,应确保在公司设立或增资过程中足额缴纳出资,并保留好相关出资证明,以避免因出资问题而被追加为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