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发包方原因给承建人带来的损失部分不可以与工程款一并优先受偿。
分析说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条的规定,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是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的。具体来说,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工程款优先受偿的范围:
损失部分不属于优先受偿范围:
法律依据
结论补充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承建人应明确区分工程价款与因发包方原因导致的损失部分。对于工程价款,承建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对于损失部分,则需通过其他法律途径(如诉讼、仲裁等)来寻求救济。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