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严格按哪年-喻燕立律师|法行宝
2025-03-21 劳动纠纷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严格按2012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执行。

一. 分析说明

根据2012年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该规定明确列出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等特定生理时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这一规定是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的健康。

二. 具体规定

  1.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 矿山井下作业;
    •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 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2. 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 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 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 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3. 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接触有毒物质、从事抗癌药物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等,以及高处作业、冷水作业、低温作业、高温作业、噪声作业等。

  4. 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主要包括孕期禁忌从事的部分劳动范围,以及作业场所空气中某些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三. 结论

综上所述,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应严格按照2012年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应当遵守这一规定,确保女职工的健康权益得到保障。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