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委托司法鉴定后不去做,其鉴定意见将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以下是对这一结论的详细分析:
一. 法律后果
鉴定意见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一条,如果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其鉴定意见将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这意味着,如果受害人委托司法鉴定后不去做,其鉴定结果将无法在法庭上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可能受到的处罚:该规定还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组织对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予以处罚。这体现了法律对不去参与鉴定行为的惩罚性。
二. 应对措施
申请重新鉴定:如果受害人委托司法鉴定后不去做,申请方(可能是对方当事人或公诉机关)可以向法院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存在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重新鉴定。
费用请求与质证:如果不去参与鉴定的一方是被告,原告可以提出相关费用请求,并应当有相应的法定票据等证据证明。在庭审中,被告可以对原告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但不能否认其未参与鉴定的事实。
三. 特殊情形:伤情鉴定
强制鉴定:在刑事诉讼中,特别是涉及故意伤害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案件,如果受害人拒绝做伤情鉴定,可能会给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带来难题。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及司法实践,对于需要伤情鉴定的公诉案件,如果受害人明确表示拒不配合或存在故意逃避鉴定的情形,司法机关可以强制鉴定。
病历与鉴定意见的关系:需要注意的是,病历等材料虽然可以作为辅助证据,但不能完全替代鉴定意见。因为病历可能存在被篡改、与实际伤情存在偏差等问题。
综上所述,受害人委托司法鉴定后不去做,其鉴定意见将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同时,申请方可以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来保障自身权益。在特殊情形下,如伤情鉴定中,司法机关有权采取强制鉴定等措施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