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取的是客观事实 不属于新证据 另案可以作为证据提交-胡军律师|法行宝
2025-07-30 行政纠纷

针对您提出的问题“法院调取的是客观事实 不属于新证据 另案可以作为证据提交”,我分析如下:

核心结论:法院调取的事实若属于客观存在且之前未作为证据提交,在另案中确实可以作为证据提交。

分析说明:

  1. 法院调取的事实性质:

    • 法院调取的事实,通常是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案件真相,由法院依职权或依申请而调取的证据材料。
    • 这些事实往往是客观存在的,且对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影响。
  2. 新证据的定义:

    • 新证据通常指的是在诉讼过程中新发现或新产生的,且之前未向法庭提交的证据。
    • 法院调取的事实,如果之前并未作为证据提交,但从其性质上看,并不必然构成“新证据”,而是可能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材料。
  3. 另案提交的可能性:

    • 在另一案件中,如果之前法院调取的事实与该案具有关联性,且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要求,那么完全可以作为证据提交。
    • 提交时,需要说明该事实的来源、调取过程以及其与本案的关联性,以确保其证明力。
  4.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证据应当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且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 法院调取的事实,如果符合上述要求,在另案中自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综上所述,法院调取的事实,如果属于客观存在且之前未作为证据提交,在另一案件中确实可以作为证据提交。但需要注意的是,提交时必须确保其符合证据的基本要求,并充分说明其与本案的关联性。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