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招纹身的员工是违法的。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不能因为有纹身而受到就业歧视。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应当遵循平等、公正的原则,不得对劳动者进行不合理的差别对待。
分析说明: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以及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必须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各种就业歧视。
身体权与自由选择:自然人享有身体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人们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身体。因此,在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劳动者有权自由选择是否纹身。用人单位将“劳动者不可以纹身”作为其招聘的前置条件,实质上是侵犯了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且没有法律依据。
就业歧视的界定: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如果以与工作本身无关的理由差别对待求职者,如因纹身而拒绝录用,则构成就业歧视。这种歧视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也违背了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原则。
结论补充说明:
虽然某些特定行业或岗位可能因工作性质或企业文化等原因,对员工的外观或行为有一定的要求,但这并不能成为拒绝录用有纹身劳动者的合理理由。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应当注重劳动者的能力和素质,而非仅仅关注其外在特征。如果用人单位因纹身而拒绝录用劳动者,劳动者有权向相关部门投诉或寻求法律援助。
总之,不招纹身的员工是违法的,用人单位应当遵循平等、公正的原则进行招聘,保障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