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调解书,不能直接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但如果在调解协议中有相关约定,则可以执行一审判决。具体分析如下:
一. 调解协议的性质与效力
- 调解协议的定义: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对于自己权利义务的处分,是权利人为尽快实现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一种让步。
- 调解协议的效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且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只要协议自愿、合法,法律就予以认可。
二. 调解协议中约定执行一审判决的条款
- 附条件的约定:当事人双方可以在调解协议中约定,如果义务人到期不履行义务,就执行一审判决书中确定的当事人的义务。这是一种附条件的约定,所附条件为“义务人到期不履行义务”。
- 条件的成就与失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在实际执行中,如果义务人到期未履行约定义务,所附条件成就,此时应当执行一审判决书中确定的当事人的义务。
- 约定的有效性: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此,该约定有效。
三. 结论
- 如果调解协议中没有约定不履行时可以执行一审判决,那么不履行调解书不能直接导致一审判决的执行。
- 但如果调解协议中有明确约定,且义务人到期未履行约定义务,那么可以依据该约定执行一审判决。
我的观点是,调解协议中的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因此是有效的。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