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聘用人员同样适用劳动法。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这表明,无论是企业还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只要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必须遵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其次,对于行政机关工勤人员的劳动关系问题,《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依照执行<劳动法>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一条也明确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劳动特点,凡与工勤人员普遍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其工勤人员的管理依照《劳动法》进行。”这进一步确认了行政机关聘用人员(包括工勤人员)与行政机关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同样受到劳动法的调整和保护。
因此,行政单位聘用人员是适用劳动法的。如果行政单位未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处理与聘用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如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等,那么聘用人员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包括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提起劳动仲裁或诉讼等。
综上所述,行政单位聘用人员同样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其劳动关系应当依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有任何关于劳动关系的疑问或纠纷,建议直接向我咨询,我将竭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