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王慎云律师|法行宝
2025-07-29 劳动纠纷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第十二条主要规定了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处理方式。以下是该条款的详细解读:

第十二条原文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解读

  1. 适用情况:

    • 当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如果职工在当年度内未休满其应享有的年休假天数,则用人单位需要按照职工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并支付相应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2. 折算方法:

    • 折算公式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 这个公式用于计算职工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按照工作时间比例应享有的但未实际休假的年休假天数。
  3. 支付规定:

    • 如果折算后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大于0且不满1天,则用人单位无需支付这部分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 如果用人单位在当年已经安排了职工年休假,且安排的天数多于折算后应休的年休假天数,那么用人单位不需要扣回多安排的天数。
  4. 注意事项:

    • 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仔细核算职工的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按照法规要求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
    • 职工也应当了解自己的年休假权益,确保在离职时能够获得应得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综上所述,《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第十二条为用人单位和职工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处理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