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申请执行便转让判决书的权利义务后 原债权人能否继续申请执行的案例-王志伟律师|法行宝
2025-07-27 经济纠纷

未申请执行便转让判决书的权利义务后,原债权人不能继续申请执行。下面我将对此进行详细解释:

核心结论解释

在执行程序启动前,如果债权人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那么原债权人便不再是该债权的权利人,因此也就失去了申请执行的权利。此时,债权受让人作为权利承受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申请执行,只要其能提供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证明自己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的承受人,即符合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时,申请执行人应当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同时,该规定也明确指出了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时,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相关案例

以最高法院的指导性案例34号为例,该案例明确指出了在进入执行程序前转让债权给第三人的,第三人可以直接申请执行。案例中,某公司在判决后将债权转让给李某玲、李某1,并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随后,李某玲、李某1依据上述判决和《债权转让协议》向福建高院申请执行。最高法院最终裁定,债权受让人作为权利承受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执行,且不需要执行法院再做出变更主体裁定。

特殊情况说明

如果原债权人在转让债权前已经启动了执行程序,并且执行程序尚未结束,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新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或者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以继续执行程序。但这种情况并不改变原债权人转让债权后失去申请执行权利的事实。

综上所述,未申请执行便转让判决书的权利义务后,原债权人不能继续申请执行。如果债权已经转让给第三人,那么第三人作为权利承受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