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第十四条规定第五项是什么-吴沅峰律师|法行宝
2025-03-19 劳动纠纷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四条并没有第五项。为了让你更清楚地了解这部法律的相关内容,以下是《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四条的完整内容:

一.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 例如,用人单位应当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二.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 例如,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三.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 例如,这些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四.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 例如,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并将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及时向劳动者公布。

五.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例如,当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措施,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并按照规定进行报告。

如果你对《职业病防治法》的其他条款或职业病防治有其他疑问,可以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