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确定挂靠关系下招用的劳动者与被挂靠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我们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并参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判定。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劳动关系的存在通常基于双方之间的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存在明确的劳动合同或协议,并且被挂靠单位承认并履行该合同,那么一般情况下可以认定被挂靠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然而,在挂靠关系中,往往双方并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
双方是否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
劳动者的工资及福利待遇:
劳动者的工作环境与管理监督:
在法律法规方面,我们可以参照以下规定: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但这并不意味着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只是规定了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
综上所述,挂靠关系下劳动关系的认定并不是单一因素决定的,而是需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在条件满足的情况下,挂靠人招用的劳动者与被挂靠单位之间可能会存在劳动关系;但在许多情况下,由于双方之间缺乏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劳动者工资及福利待遇不由被挂靠单位支付、劳动者不在被挂靠单位工作且不受其管理等因素,双方之间可能并不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