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中“使用他人的包装”的确定,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
行为主体的认定:
-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的行为人必须是经营者,即从事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的经营者,才有可能在抢夺市场份额的过程中,采取混淆行为。
行为表现的认定: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将有一定影响的标识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使用”。
行为后果的考量:
- 经营者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目的是希望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施以普通注意力的情况下,对自己经营的商品和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发生误认或混淆,或使消费者误认为两个商品存在一定关联,进而借他人商品包装、装潢的影响力来推销自己的商品。
包装、装潢的显著性与影响力:
- 商品的包装、装潢若想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保护,除要认定被诉经营者确实存在擅自使用行为外,包装、装潢还要具有显著性和区别作用,同时又要具有一定影响力。这通常通过维权经营者提交的广告合同、荣誉证书、维权案例等证据来证明。
综合判断:
- 在实际判断中,需要综合考虑被侵权商品的包装、装潢是否具有一定影响力,以及被控侵权商品的包装、装潢与权利人的商品包装、装潢是否相同或近似,足以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这通常涉及对商品包装、装潢的整体比对、细节比对和隔离比对。
综上所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中“使用他人的包装”的确定,是一个综合考虑行为主体、行为表现、行为后果以及包装、装潢的显著性与影响力的过程。在判断时,需要细致分析相关证据,并依据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