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中的“使用”包括多种方式。具体来说:
将有一定影响的标识用于商品上:这包括直接在商品本身上标注或附着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用于商品包装或容器上:经营者可能在商品的包装或容器上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标识,以误导消费者。
用于商品交易文书上:在商品交易过程中,如合同、发票、收据等文书上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标识,也构成“使用”。
用于广告宣传中:通过广告、宣传册、海报等方式,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标识进行宣传,以吸引消费者注意。
用于展览等商业活动中:在展览、展销会等商业活动中,擅自展示或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标识,以识别商品来源或误导消费者。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中的“使用”涵盖了将有一定影响的标识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商品交易文书以及广告宣传、展览等商业活动中的多种方式。经营者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避免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标识,以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