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钱建荣律师|法行宝
2025-09-26 公司事务

结论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旨在规制“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其适用需结合标识的知名度、混淆可能性及行为性质综合判断。以下从法律要件、司法实践及风险防范三方面展开分析。

一、法律要件解析:如何认定“其他混淆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及司法解释,第四项的适用需满足以下核心要件:

  1. 标识的“一定影响力”
    标识需在中国境内具有市场知名度,判断因素包括:

    • 相关公众的知悉程度(如消费者、行业从业者);
    • 商品销售的时间、区域、数额及对象;
    • 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及地域范围;
    • 标识受保护的情况(如是否曾被侵权或维权)。
      示例:某网红奶茶品牌通过长期营销形成独特包装风格,即使未注册商标,若其他商家模仿其包装导致消费者误认,可能构成混淆。
  2. “足以引人误认”的混淆可能性
    混淆行为包括直接误认商品来源(如认为A商品是B品牌生产),或误认存在特定联系(如商业联合、许可使用、广告代言等)。
    司法标准:参照商标近似判断原则,若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视觉无差别的标识,直接认定为混淆。
    示例:某公司模仿知名企业的域名主体部分(如将“alibaba.com”改为“alibaba.net”),导致用户误入假冒网站,构成混淆。

  3. 行为的“不正当性”
    行为需缺乏合法理由,如:

    • 非为描述商品功能、特点的正当使用;
    • 非为公共利益需要的合理引用。
      反例:商家在商品说明中标注“兼容苹果设备”,因属于对商品功能的客观描述,不构成混淆。

二、司法实践:哪些行为被认定为“其他混淆行为”?

  1. 模仿整体营业形象
    根据司法解释,经营者的营业场所装饰、用具式样、人员服饰等构成的整体形象,若具有独特风格,受法律保护。
    案例:某餐厅模仿知名连锁品牌的装修风格、菜单设计及服务员制服,导致消费者误认,法院认定构成混淆。

  2. 使用他人姓名(笔名、艺名)
    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若引发公众误认,构成混淆。
    案例:某网红主播未经授权使用另一知名主播的艺名开展直播,导致观众误认,被判侵权。

  3. 域名、网站名称的混淆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若导致网络用户误认,构成混淆。
    案例:某公司注册与知名企业域名近似的网址,并在网站上销售同类商品,法院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法律后果与风险防范

  1. 行政责任
    经营者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1-5倍罚款;
    • 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处25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 民事责任
    被侵权人可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赔偿数额按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计算,难以确定的,由法院酌情判决(最高可达500万元)。

  3. 风险防范建议

    • 企业:加强商业标识保护,及时注册商标、域名,对独特包装、装潢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或著作权登记;
    • 个人:使用姓名、艺名开展商业活动前,查询是否与他人标识冲突;
    • 通用建议:避免模仿他人标识,若需引用,应取得授权或确保属于正当使用(如描述商品功能)。

四、延伸思考:如何区分“正当使用”与“混淆行为”?

正当使用需满足以下条件:

  1. 目的正当性:仅为描述商品功能、特点或通用信息;
  2. 方式合理性:未突出使用他人标识,未导致消费者误认;
  3. 无主观恶意:未攀附他人商誉。
    示例:商家在商品说明中标注“适用于苹果手机”,属于正当使用;若标注“苹果手机同款”,可能构成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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